最新通报:潍坊公布11起典型案例 -凯发k8网页登录

2023-12-12 15:43:07 来源: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凯发k8网页登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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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十批典型案例。

  1.奎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奎文区广文大发农家宴饭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水族箱内有32条活体河鲀鱼。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处理。

  2.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坊子区曰存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生鸡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生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德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塔牌十年陈特醇绍兴酒、丽春壹号(黄酒特型)、塔牌二十年陈酿、塔牌工艺花雕酒等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邑市奎聚街道阿鹏黄焖鸡店使用消毒不符合要求的餐具案

  2023年7月26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碗)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3年10月8日,该单位使用的餐具(碗)在抽检中再次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朐县益恒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桑葚山楂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经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经济开发区优选果屋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经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茶叶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凯发k8网页登录的联系方式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张大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20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12月4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8.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市敏姐馄饨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7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10月18日,高密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9.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邑市新村街卢记炒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6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11月21日,昌邑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10.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高新区银枫壹号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11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11.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市华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9月5日,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7日,峡山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责任编辑: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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